开篇引入
近年来,围绕彩礼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一些闪婚闪离的案例中,彩礼的返还问题更是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甚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的一部分,承载着祝福与期盼,但当其数额畸高,甚至与婚姻的缔结、维系产生冲突时,便容易滋生矛盾。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特别是针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等情形,给出了更为细致的指引。本文将结合《规定》的核心内容与司法实践,为您深入剖析彩礼返还的法律边界与考量因素,并提供相应的实务操作建议。
背景与现状
彩礼习俗在我国历史悠久,其初衷是表达男方对女方的诚意以及对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同时也包含了一定的物质帮扶意义。然而,在一些地区,彩礼数额逐年攀升,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使得彩礼的性质逐渐异化,背离了其本意。这不仅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甚至成为部分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工具,与社会倡导的文明新风尚格格不入。在此背景下,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在此次《规定》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了三种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上述规定难以完全覆盖的复杂情况,例如,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便离婚(俗称闪离);或者双方仅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些情况使得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确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新《规定》正是基于此现实困境,力求在尊重习俗与维护公平之间寻求平衡,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要点解析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在既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对彩礼相关纠纷的审理规则进行了细化与完善,核心要点如下:
一、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明确指出,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如果彩礼的给付并非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结婚意愿,而是带有胁迫或欺诈性质的索取,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实践中,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难点。《规定》对此给出了认定标准: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例如,可以考察给付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参与商谈彩礼事宜、财物价值是否远超日常交往的馈赠等。同时,《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三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共同就餐、娱乐、小额红包等;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些小额、日常的赠与或支出,目的在于增进感情,即便婚约解除或离婚,通常也不予返还。
三、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考虑到我国传统习俗中,儿女婚事常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和接收也多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对诉讼主体进行了区分:
- 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但如果婚约一方的父母是实际给付彩礼或接收彩礼的人,那么他们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既尊重了习俗,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
- 离婚纠纷: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诉讼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如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以保证离婚诉讼主要解决解除婚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
四、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这是《规定》的核心内容,针对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完善了裁判规则:
1.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原则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此时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但是,《规定》也指出,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在于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在于双方能够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因此,对于闪离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如果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在给付方举全家之力支付了高额彩礼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双方利益的明显失衡。此时,司法应当进行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里的孕育情况不仅包括生育子女,也涵盖了终止妊娠等情形。共同生活情况也并非简单计算时间,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共同居住的原因等。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原则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婚姻的法律形式要件尚未成就。但是,亦不应当忽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这种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了给付彩礼一方缔结婚姻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对于女方而言,共同生活,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对其身心健康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可能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明确,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五、嫁妆的处理
《规定》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明确,在确定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这意味着,如果女方陪嫁的嫁妆已被共同消费或添附到男方财产之上,在计算返还彩礼数额时应予以扣减。对于离婚时嫁妆的归属,传统上一般认为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所有,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彩礼返还规则处理。
典型案例评析
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理解《规定》的精神:
案例一: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闪离情形下彩礼的返还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女)登记结婚,王某给付李某彩礼18.8万元。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李某曾终止妊娠。后双方因家庭矛盾诉讼离婚,王某请求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准予离婚。考虑到王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18.8万元彩礼数额过高,已造成其家庭较重负担。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彩礼款5.64万元。
规则总结:此案体现了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若共同生活时间短,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完全实现,且彩礼数额过高导致给付方家庭困难,法院会综合考量各项因素,酌情判令返还部分彩礼,以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二: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案情简介:张某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三年多,并生育一子。张某给付赵某彩礼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起诉要求赵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育有子女,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抚养子女的费用。在此情况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规则总结:此案强调了夫妻之实的重要性。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表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稳定家庭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此时再要求返还彩礼,有违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案例三:已登记结婚但短暂同居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案情简介:刘某与朱某(女)登记结婚后不到三个月即协议离婚。刘某给付朱某彩礼80万元,另有五金款26万元。双方婚后短暂同居,但工作生活在不同城市,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刘某起诉要求返还全部106万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认定80万元及26万元五金款均属彩礼性质。认为双方虽已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考虑到双方已登记结婚、存在共同开销等事实,酌情判令朱某返还彩礼80万元。
规则总结:此案明确了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不仅仅是短暂的同居,更要看是否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同时,对于婚礼习俗中的五金等款项,如果符合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认定为彩礼。在返还时,会扣除必要的共同消费。
实操指南
面对彩礼问题,无论是给付方还是接收方,都应理性对待,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 明确给付目的与性质:在给付大额钱款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留痕方式,并在附言中注明彩礼等,以明确款项性质。避免现金交易或模糊不清的口头约定。
- 了解当地习俗:彩礼的数额和范围应参考当地普遍认可的标准,避免盲目攀比或索要远超当地水平的彩礼。
- 重视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也是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基础。
- 保存相关证据:
- 彩礼给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明确标注彩礼的红包、购买贵重物品的发票等。
- 双方商谈彩礼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有媒人或亲友在场的录音录像(需注意合法性)。
- 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共同居住的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生活照片视频、邻居或社区证明等。
- 嫁妆的证据:如购买嫁妆的发票、嫁妆清单等。
- 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如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大额负债证明等(适用于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 理性协商,依法维权:一旦发生彩礼纠纷,首先应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举证,清晰陈述事实和理由。
在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中,很多彩礼纠纷的激化,都源于最初沟通不畅和证据的缺失。因此,未雨绸缪,提前了解法律规定,保留必要证据,是避免或妥善解决纠纷的关键。
热点问题解答
问:如何界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有没有具体的时间标准?
答:《规定》未就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设定具体的时间标准。这是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简单地规定一个时间长度,反而可能导致个案处理上的不公。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双方从登记结婚到分居或起诉离婚的时间长度,以及期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共同居住、共同消费、共同维系家庭生活等事实。例如,仅仅登记几天或一两个月,且无实质性共同生活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时间较短。而对于共同生活情况的考量,则更为全面,会看是否实际一起居住,若未一起居住的原因等。
问: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或者购买了家庭共同使用的物品,返还时如何处理?
答: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是法院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规定》中明确提到要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如果彩礼确实已经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的必需品、支付共同生活的开销,或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酌情返还时,这部分消耗通常会予以扣减,或者不予返还。这就要求接收彩礼一方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彩礼的合理去向。
问:女方怀孕或生育子女,对彩礼返还有何影响?
答:《规定》明确将孕育情况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这是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特殊付出。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或者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即使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以更好地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正如典型案例二所示,即使未登记,但有共同生活和子女,法院也判决不返还彩礼。
问:彩礼返还时,是否必然全额返还或按固定比例返还?
答:并非如此。彩礼的返还数额并非一刀切。除了法定的三种明确应返还的情形(如未办理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对于《规定》中新增的闪离或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等复杂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运用自由裁量权。考量的因素非常多元,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的实际用途、有无孕育子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当地风俗习惯、嫁妆情况等等。最终的返还比例会根据这些因素综合权衡,力求公平合理。
结语与建议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其本身并无对错,关键在于如何理性看待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尊重传统习俗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之间的审慎平衡。我们应当认识到,婚姻的基石是感情,而非物质。彩礼的多寡并不能衡量婚姻的幸福程度。希望新的《规定》能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让彩礼回归其礼的本意,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文明。在面对彩礼问题时,多一份理性,少一份计较;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苛求,或许能让原本美好的姻缘不因财物而蒙尘。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底线,但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真诚与善意。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也期待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健康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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