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婚姻家庭领域的新航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并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为处理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法律指引,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夫妻忠实义务以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规定。相信很多朋友都对这些新变化抱有高度关注,期待了解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新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与解读。
房产分割的新风向:更注重公平与实际贡献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房产的归属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更是复杂多样。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力求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
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与补偿规则
很多年轻夫妻在组建家庭时,会得到双方父母的资助用于购买婚房。以往对于这类房产的归属,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新司法解释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
其一,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如果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么离婚时这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产权应按照约定处理,归属于该子女个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完全没有权益,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来决定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体现了对出资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兼顾了婚姻共同体的贡献。
其二,若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购置房屋,同样,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再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子女抚育、离婚过错、家庭贡献以及房屋市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里的合理补偿意味着补偿数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另一方的出资份额,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力求公平。
在我处理过的一些案件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后,房产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为产权分割争执不休。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这类情况的裁决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强调了出资事实的重要性,同时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婚前或婚内赠与房产:撤销与补偿的考量
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关注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但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的情形。此时,若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赠与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更有甚者,如果一方已经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在离婚时,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赠与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赠与方的请求,判决该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并同样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婚姻在短期内获取对方重大财产。此外,如果受赠与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赠与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加持:严惩不忠与挥霍行为
婚姻应以忠诚为基石。新司法解释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以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加大了规制力度。
违反忠实义务处分财产:行为无效可追回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完全有权追回。同时,存在此类行为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大额打赏主播等挥霍行为:可认定为挥霍
近年来,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家庭矛盾屡见不鲜。新司法解释第六条对此作出了回应: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挥霍行为。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家庭财产安全,制止非理性消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升级: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始终是重中之重。新司法解释在多个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严厉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如果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如果抢夺、藏匿一方辩称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法院会告知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来解决,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若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或未提出相关请求,法院仍将支持受害方的禁令申请。在夫妻分居期间发生此类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抚养权归属:优先考虑不利于子女的情形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时,如果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无严重不当行为);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这一规定将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离婚协议中涉子女抚养费约定
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并非一成不变。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数额。
其他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
虚假离婚与债务清偿
新司法解释第三条针对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以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撤销相关条款。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支持。这意味着,通过恶意分割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假离婚,将难以得逞。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细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其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这为认可和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对于在家庭中付出更多的一方,尤其是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如果一方不履行此义务,另一方或在特定情况下子女本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若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约定可以被撤销。
重婚的认定标准
新司法解释第一条强调了重婚的绝对无效性。即使在提起确认重婚无效的诉讼时,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后一婚姻也不会因此转为有效。
结语: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二)的颁布与施行,体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积极回应。它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清晰、统一的标准,也向社会传递了维护婚姻忠诚、保护弱者权益、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鲜明导向。这些规定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力求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当然,法律条文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期待这些新规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妥善运用,真正发挥其定分止争、保障权益的作用。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了解这些新变化,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我们更加理性地面对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种挑战。在未来的生活中,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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