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一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时,常常会问:我去法院起诉离婚,就一定能判离吗?这是一个非常现实且普遍的问题。作为一名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的从业者,我希望能通过这篇文章,为您梳理清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基本原则、法定情形以及您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帮助您更理性、更清晰地面对可能到来的诉讼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离婚诉讼都能如愿以偿地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核心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六个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也是法官在审理每一个离婚案件时必须审慎考量的核心。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听起来似乎有些主观和抽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一系列具体因素来综合判断。这不仅仅是单凭一方的陈述,更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理时,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个维度进行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清晰地指出了离婚诉讼的两个关键环节:调解和实质审查。
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为了让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更具操作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了几种具体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如果调解无效,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都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是导致感情破裂的直接且严重因素。若要主张此条,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例如对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信息(重婚情况下)、长期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邻居证言、共同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其持续稳定的同居状态。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通常具有长期性、持续性。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触犯道德底线,更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主张此条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或告诫书、伤情照片、医院的诊疗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施暴者的悔过书、录音录像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赌博、吸毒等恶习往往会严重摧毁家庭经济基础,并对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这里的关键在于屡教不改,即经过多次劝阻、帮助,甚至处罚后,仍然坚持不改。证明此类恶习,可以提供例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所的强制戒毒证明、赌博欠债的证据、亲友的证言、相关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并且持续时间满二年。如果分居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而非感情不和,则不符合此项规定。证明分居事实,可以提供例如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不同住址的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双方的通信记录(表明分居状态和感情不和)、亲友或邻居的证言等。务必注意,分居的起算时间点以及分居期间双方感情状态的证据非常重要。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一些未明确列举但确实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一方长期通奸、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一方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此类情形。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此条款,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因为一方失踪,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法律赋予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关于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第二次就一定判离的误区
很多当事人,尤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会听到一种说法:第一次法院一般不判离,你等六个月再起诉,第二次肯定就判了。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准确,或者说,它简化了法律的规定。
首先,法院第一次是否判决离婚,并非一概而论。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几种法定情形,即使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且原告方提供的感情破裂证据不够充分,或者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法院从维护家庭稳定、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和挽回余地的角度出发,确实存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可能。这并非法律的硬性规定,而是司法实践中基于具体案情的一种裁量。
那么,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再次起诉,情况会怎样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条。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双方因此又分居满一年(注意,这里的分居满一年是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持续分居),那么当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就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这为那些在第一次诉讼中未能成功离婚,但感情确实无法挽回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路径。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形,仅仅是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所指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六个月期限后再次起诉,法院仍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然,相较于第一次起诉,如果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或者原告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那么第二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会显著增加,但并非绝对。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论您主张何种理由要求离婚,都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空口无凭的陈述在法庭上是苍白的。因此,在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前,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 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结婚证;
- 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如前文所述的家暴证据、同居证据、分居证据等);
-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如子女的出生证明、双方的收入证明、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等);
-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账户信息、公司股权信息等);
-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如借条、还款记录等)。
收集证据务必注意合法性,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甚至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面对离婚诉讼,您还需要考虑什么?
提起离婚诉讼不仅仅是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那么简单,它是一个可能涉及情感、财产、子女抚养等诸多复杂因素的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您可能需要:
- 调整心态,理性对待:离婚诉讼往往伴随着情绪的波动,但保持冷静和理性,有助于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了解程序,做好准备:了解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立案、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做到心中有数。
- 审慎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双方有未成年子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也是对子女未来影响深远的事项。法院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进行判决。
- 清晰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以便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和处理。
总而言之,起诉离婚并非一定能判离,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证据进行认定。每一次离婚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法律规定是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具体到每个个案,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免责声明
请注意,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果您正面临具体的离婚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获取针对您个人情况的专业法律帮助。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最合适的法律策略和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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