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法律定性与返还的基本原则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部分,承载着男女双方家庭对即将缔结的姻缘的美好祝愿与期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彩礼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婚约未能最终缔结或婚姻关系短暂存续后破裂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法律角度看,彩礼的给付通常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这一根本目的未能实现,那么彩礼的法律基础便可能动摇,从而产生返还的问题。
理解彩礼返还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为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给付的财物都属于彩礼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某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给付的目的是否为了缔结婚姻、是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时间节点(如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和收受人的身份等。日常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发生的小额消费性支出、节日或生日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等,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
法律明确支持返还彩礼的三种核心情形
依据前述司法解释,法律明确支持返还彩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核心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理解的一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仅仅是订立了婚约,或者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甚至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但最终未能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给付所附带的缔结婚姻这一核心条件未能成就。因此,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实践中,即便双方已经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只要未领取结婚证,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彩礼返还的请求权依然成立。
第二种情形: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有些情况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具备了合法的夫妻身份,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登记后并未实际开始共同生活。例如,登记后一方即远赴外地工作,双方未能建立起日常的夫妻生活,或者登记后不久即发生重大矛盾导致未能共同居住。如果此后双方决定离婚,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此项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才能主张返还彩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审查双方是否确未共同生活,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比如双方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住所、是否有共同的经济开支、是否有事实上的夫妻生活等。
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一情形同样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它指的是,在婚前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彩礼的一方及其家庭陷入了生活困难的境地。这里的生活困难并非主观感受,而是有相对客观的衡量标准,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为了筹集高额彩礼而举家负债,婚后生活难以为继,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生活困难时,会综合考虑给付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彩礼数额等因素。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因彩礼问题导致一方生活陷入绝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与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随着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彩礼返还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特别关注了两种过去规定不甚明确的情形: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例如闪婚闪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
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则上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到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在于登记,更在于双方能够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时间确实非常短暂,例如所谓的闪婚闪离,此时若完全不支持返还,特别是对于那些举全家之力给付了高额彩礼的家庭而言,可能会造成利益的严重失衡。因此,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里的孕育情况不仅包括生育子女,也可能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体现了对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特殊付出的考量。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按照习俗共同生活的情况,虽然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但也并非一概而论。法院同样会考虑到共同生活的事实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给付彩礼一方的部分目的,同时,共同生活,尤其是女性一方可能因此在身心健康方面有所付出,甚至有过妊娠经历或已生育子女。如果简单地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例如,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的可能性就较大。
关于彩礼纠纷诉讼主体的明确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子女的婚事往往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和接收也常常有双方父母的参与。因此,在涉及彩礼返还的诉讼中,谁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谁又应当作为被告应诉,是一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婚约一方及其直接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直接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样做的好处是更符合生活实际,也有利于法庭查明彩礼的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更准确地划分责任。
而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彩礼返还的,因为诉讼的核心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列为当事人,所以诉讼当事人仍然是夫妻双方。
处理彩礼纠纷的几点实用建议
面对可能发生的彩礼纠纷,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注意保存证据。无论是给付彩礼的转账记录、银行凭证,还是有证明力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例如媒人或双方亲友的证言),都可能在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彩礼的构成,例如包含哪些金钱、物品,最好有清晰的记录或约定。
其次,理性协商是首选。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首先尝试友好协商,就彩礼返还的数额、方式等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再次,正确理解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一方以缔结婚姻为幌子,恶意索取巨额财物,且并无真实结婚意愿,或者在短期内以类似方式多次获取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所获取的财物应当返还,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最后,关于彩礼的归属问题。一般而言,婚前给付的彩礼,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情况下,通常视为对接受方(多为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总之,彩礼问题关乎传统习俗、家庭情感与法律规范的交织。在倡导移风易俗、理性对待彩礼的同时,当纠纷不幸发生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法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力求在尊重习俗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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