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疑是人生中的一个重大转折。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协议离婚因其相对便捷、伤害较小而成为许多人的选择。而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一份合法有效、权责明晰的离婚协议书,不仅是双方达成共识的法律文件,更是保障各自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纷争的关键。作为在法律实践中处理过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从业者,我深知一份周全的离婚协议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下面,我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为大家详细解读如何规范填写离婚协议书,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离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与基本认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条规定明确了协议离婚的核心要素——自愿与书面协议,并指出了协议必须包含的关键内容。
一份规范的离婚协议书,首先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得剥夺子女获得抚养教育的权利,不得恶意逃避债务等。最后,协议的各项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后续的矛盾。
二、离婚协议书的核心条款详解
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一)双方基本信息及婚姻概况
这部分需要准确列明男方和女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及现住址。同时,简要说明双方何时何地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码,以及婚后生育子女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是身份确认的基础。
(二)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这是离婚协议的前提。条款中应明确表述双方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语言要清晰、无歧义。
(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抚养费的承担
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协议中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部分,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纠纷,对子女成长也极为不利。实践中,我们通常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定:
-
抚养权归属: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在确定抚养权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的年龄和意愿(特别是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征求其意见)等因素。例如:双方婚生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由男/女方抚养,随同男/女方生活。
-
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实践中,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方式可以约定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例如:未抚养方(男/女方)每月/每季度/每年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应于每月X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抚养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XXXX,账号:XXXX)。
-
抚养费的特殊支出:除了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外,子女可能还会产生大额医疗费、择校费、重要兴趣班费用等。对此,协议中最好也做出约定,例如:子女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及以上)所需学费、住宿费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或按其他约定比例承担。发生上述费用时,直接抚养方应及时通知未抚养方,并提供相关票据。
-
抚养费的调整:子女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物价上涨、子女成长阶段变化或父母经济状况变化,抚养费可能需要调整。协议中可以约定调整机制,或明确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任何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四)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时间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探望权的约定应具体可行,兼顾子女学习、生活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未抚养方(男/女方)有权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探望子女。具体方式为:每月可探望X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X个周六上午X时接走,周日下午X时送回抚养方住处。寒暑假期间,未抚养方可接子女共同生活X天,具体时间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如遇春节等特殊节日,双方可另行协商探望事宜。抚养方应为探望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无故阻挠。实践中,探望方式越具体,日后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越小。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的另一大重点,也是矛盾易发点。首先要明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分割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以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具体分割时,应详细列明:
-
存款:列明双方名下各自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以及如何分割。例如: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其中男方名下存款XXXX元,女方名下存款XXXX元。双方同意,男方名下存款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存款归女方所有;或,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X日内支付给女方人民币XXXX元。
-
房屋:明确房屋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登记在谁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为共同财产,需明确归属及补偿方式。例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登记在男/女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房屋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获得房屋一方应于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X日内,一次性补偿另一方人民币XXXX元。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XX方承担。
-
车辆:列明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登记在谁名下,以及归属和补偿。例如:登记在男/女方名下的XX品牌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号:XXXX),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车辆归男/女方所有,获得车辆一方无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应补偿另一方人民币XXXX元。
-
股权、基金、有价证券等:详细列明名称、数量、价值及分割方式。
-
其他财产:如家具家电、贵重饰品等,也应明确归属。
特别强调,对于财产的描述一定要准确、完整,避免使用模糊词语,如部分存款、一些家具等。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协议中应列明共同债务的种类、数额、债权人,并明确由谁承担。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对外负有如下债务:向XXX的借款人民币XXXX元。双方同意,该债务由男/女方承担/双方各承担50%。如果不存在共同债务,也应明确表述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七)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如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存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且另一方有能力帮助,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八)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为了防止一方隐瞒或转移财产,可以在协议中加入惩罚性条款。例如:双方确认,除本协议列明的财产外,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签署与履行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
冷静与理性: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在情绪激动或不清醒的状态下做出决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是前提。
-
内容真实合法: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尤其不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
条款清晰具体: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部分,必须表述清晰、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具有可执行性。
-
亲自签名并注明日期: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最好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
协议的生效时间:离婚协议自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在领取离婚证之前,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仍有反悔的可能,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内。
-
专业咨询:如果涉及较为复杂的财产分割(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或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建议在签署协议前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总而言之,一份规范、全面的离婚协议书是和平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石。它不仅承载着双方对过去婚姻的终结,更规划着各自未来的生活。希望通过以上的解读,能帮助大家在面对离婚这一人生抉择时,能够更加从容、理性地处理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好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开启新的人生篇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16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