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雷区:哪些条款不能写?

离婚协议并非一签了事,某些条款可能无效甚至埋下巨大隐患,例如限制再婚、财产约定不明等。想知道哪些话万万不能写入协议,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未来无尽的麻烦吗?这里有你需要的关键指引。

离婚,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是情感走到尽头后无奈的选择。当双方决定通过协议方式和平分手时,一份清晰、合法、可执行的离婚协议书,便成为保障各自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在自行草拟或签署离婚协议时,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在情绪影响下,写入了一些不当甚至无效的条款,不仅未能好聚好散,反而为未来的生活埋下了隐患。那么,离婚协议中究竟有哪些话是万万不能写的呢?

一、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写了也白写

离婚协议书的雷区:哪些条款不能写?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时,可能会因爱生恨,或出于某种报复心理,试图在协议中限制对方未来的人身权利。常见的错误写法包括:

  • 限制再婚或生育:例如约定一方再婚则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女方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等。这类条款严重干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公民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属于无效条款。即使写入协议并签字,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 限制再婚子女的继承权:有些协议中会约定若一方再婚,其再婚所生子女不得继承其财产。这种约定同样侵犯了再婚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是无效的。

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和生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干涉。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

二、财产分割约定不明或显失公平:后患无穷

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后续争议。以下几种情况需要高度警惕:

  • 模糊不清的财产描述:例如简单写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无争议。这种表述过于笼统,如果事后发现对方隐匿了其他共同财产,或者对分割完毕的理解产生分歧,就很难维权。正确的做法是详细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具体的分割方案,例如房产的具体地址、房产证号、归属方、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归属方,银行存款的开户行、账号、金额及分配等。
  • 净身出户条款的潜在风险:虽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财产分割,包括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但如果净身出户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协议内容严重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间内(通常是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 对共同债务约定不明或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需要明确债务的具体明细。即便如此,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仅由一方承担。
  • 看似无私的将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子女:有些夫妻出于对子女的爱护,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子女所有。这种约定本身用意良好,但在法律操作层面存在问题。首先,如果房产等未及时过户到子女名下,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赠与方可能有权撤销赠与(尤其是在离婚协议未生效或离婚未完成前)。其次,若子女未成年,如何管理和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一个复杂问题。更为稳妥的做法是明确一方获得财产所有权,同时约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或额外的经济支持。
  • 忽视房屋贷款和过户的实际操作:涉及按揭房产的,协议中应明确贷款由谁继续偿还,以及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配合义务和违约责任。实践中,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需要根据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并非夫妻双方约定即可。若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因此,协议中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或赔偿条款,能更好地督促双方履行义务。

三、子女抚养约定违反法律或不具操作性:伤害孩子

子女抚养是离婚协议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以下约定需要避免:

  • 完全免除一方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困难或子女有实际需要(如重大疾病、教育费用增加)时,仍可依法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 抚养费支付约定不明确或过低: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协议中应明确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如按月、按季、一次性)、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能独立生活为止),以及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果约定金额过低,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日后仍可能引发变更抚养费的诉讼。
  • 探视权约定过于笼统或不合理:例如仅写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而未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这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建议具体约定探视频率(如每月几次、具体周末)、时长、接送方式、是否可以带离居住地过夜等。同时,探视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前提。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还应适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约定子女年满18周岁后才支付抚养费:这种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其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四、其他不当或遗漏条款:留下隐患

  • 过于情绪化或带有侮辱性的言辞:离婚协议是严肃的法律文件,应保持客观、理性的措辞。写入攻击、谩骂或侮辱对方的言语,不仅有失体面,也可能影响协议的顺利登记,甚至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对自己不利。
  • 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缺乏制约:为防止一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协议中加入条款,明确若一方存在此类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 户口迁移问题未约定:离婚后,一方户口需要从另一方房产中迁出的情况很常见。如果协议未对此作出约定,一旦一方不配合迁出,另一方维权会比较困难,因为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决强制迁移户口。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迁出时间和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例如,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
  • 忽视离婚冷静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存在三十日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在冷静期届满前,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双方应清楚这一点,避免在冷静期内即认为万事大吉。

五、如何拟定一份合格的离婚协议?

一份好的离婚协议,应当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条款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双方自愿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
  3. 子女抚养安排: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行使方式等。
  4.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详细列明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现状,并明确各项财产的归属。
  5.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列明共同债务的种类、数额,并明确各自的承担份额和偿还方式。
  6.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如户口迁移、经济帮助、对隐匿财产的责任等。
  7. 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

在实践中,鉴于离婚协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重大利益,强烈建议在草拟或签署离婚协议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律师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梳理财产、分析法律风险、设计合理的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开启新的人生篇章。

总而言之,离婚协议的签署并非儿戏,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对未来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务必慎重对待,避免在协议中写入那些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显失公平或引发无穷后患的内容。清晰、合法、公平的离婚协议,才是对双方过去情感的妥善告别,也是对未来生活的负责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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