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并非所有的诉讼都旨在寻求公平正义。近年来,一些人出于非法目的,滥用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方式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被称为虚假诉讼,它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挑战着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可谓是司法领域的毒瘤。作为普通民众,了解虚假诉讼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识别方法,并知晓如何应对和维权,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虚假诉讼?揭开其伪善面纱
虚假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打假官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它指的是当事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的裁判活动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素包括:
- 主观恶意:行为人具有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 客观行为:实施了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欺骗法院的行为,捏造了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纠纷。
- 诉讼形式:将虚假的纠纷诉诸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申请调解、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等)。
- 危害后果: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虚假诉讼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1.串通型虚假诉讼: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的民事权益争议,而是相互勾结,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所有权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利用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达到损害案外第三人(如真实债权人、财产共有人等)利益或规避法律、政策限制(如限购、税收等)的目的。例如,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而与他人串通伪造共同债务;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与他人串通虚构优先债权或以物抵债协议。
2.欺诈型虚假诉讼:指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单方面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欺骗法院,将无辜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拖入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错误裁判,非法侵占对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仍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伪造借条、合同等向他人主张虚假的债权。
慧眼识假:虚假诉讼的常见特征与高发领域
虚假诉讼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仔细观察,仍能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在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以下一些常见特征,可以帮助大家提高警惕:
- 事实理由反常: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或商业习惯,例如,巨额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没有担保,或者出借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 当事人关系特殊: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关联企业、上下级等特殊关系,或者存在共同的利益诉求。
- 诉讼对抗性弱: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不进行实质性质疑或反驳,轻易承认对自身不利的事实,双方配合默契,缺乏应有的诉讼对抗。
- 证据存在疑点:关键证据(如借条、合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存疑,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或者证据链条不完整、不合逻辑。例如,大额现金交付却无任何旁证。
- 调解结案异常:双方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以物抵债。
- 当事人行为反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全权委托代理人,而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或者在法院表示要深入调查、核实证据时,原告急于撤诉。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领域是虚假诉讼相对高发的重灾区,在涉及这些领域的案件时,需要格外留意:
- 民间借贷纠纷:这是虚假诉讼最常见的领域,手段包括虚构借贷关系、虚增借贷金额、伪造转账凭证等。
- 离婚析产纠纷:尤其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可能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涉及规避限购政策、逃避税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或在拆迁背景下虚构交易以骗取补偿。
- 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可能与案外人串通,虚构租赁、买卖、抵押等关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阻碍执行。
- 劳动争议纠纷:可能涉及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流水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向关联公司转移债务。
- 以物抵债纠纷:可能虚构基础债权,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企业破产、公司分立合并纠纷:可能通过虚报债权、虚构担保等方式损害其他债权人或公司利益。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能涉及虚构分包关系、虚报工程量或材料款。
法网恢恢:法律如何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打击虚假诉讼,我国法律体系从程序防范和实体惩治两个层面构建了防线。
程序性防范措施:
- 诚信诉讼告知与承诺: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会向当事人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要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增强当事人的敬畏意识。
- 关联案件检索:法院会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等高风险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排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异常诉讼行为。
- 强化当事人到庭义务:对于可疑案件,法院会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核实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严格证据审查: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轻信当事人的自认,尤其是在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必要时,法院会要求提交原始证据,甚至依职权调查取证。
- 审慎适用调解:对当事人轻易达成调解协议,尤其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法院会严格审查其合法性、自愿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权益,必要时可不予出具调解书。
- 引入利害关系人:法院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案外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保障其陈述意见和维护权益的机会。
实体性惩治措施:
- 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罚款金额对个人可高达十万元人民币,对单位可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拘留期限最长为十五日。实践中,罚款数额会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决定,例如,浙江高院的指导意见中,根据不同情节,对个人的罚款区间在1万至10万元,对单位在5万至100万元,并可并处拘留。
- 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经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也不予准许,而是会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 不予执行或撤销:对于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的,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涉及虚假诉讼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等程序予以纠正。
- 损害赔偿责任: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虚假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 信用惩戒: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可能被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其信息会被公开,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付出沉重的信用代价。
- 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此外,虚假诉讼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数罪并罚。
-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鉴定人、公证员等,法院不仅会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还会向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提出司法建议,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更将受到严厉处分乃至刑事追究。
作为受害人,我该如何应对与维权?
如果不幸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切莫慌张,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 如果你是被告:要积极应诉,认真准备证据,在庭审中充分揭示对方诉讼请求中不符合事实和逻辑的地方,明确指出对方证据的疑点,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如果掌握对方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的线索,应及时向法院提交。
- 如果你是案外第三人:
- 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表达你的主张和意见。
- 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了你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发现执行依据错误:如果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再审。
- 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虚假诉讼被法院确认后,或者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方式纠正了错误裁判后,你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你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 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认为对方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或其他犯罪,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维权,收集和保存好能够证明对方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至关重要。这可能包括对方伪造的证据原件、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等。
法律从业者的视角:几点实践忠告
作为长期处理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深知虚假诉讼对司法环境的破坏力。在此,也想从实践角度给大家几点忠告:
- 坚守诚信底线: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更是参与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时候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在诉讼中获利,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 提高风险意识: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尤其是在进行借贷、担保、买卖等交易时,要尽量规范操作,保留好合同、收据、转账凭证等原始证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给他人进行虚假诉讼留下可乘之机。
- 审慎对待诉讼:在决定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前,应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评估法律风险。对于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迹象的案件,更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 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你怀疑自己卷入了虚假诉讼,或者成为了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恰当的应对策略和维权方案。
虚假诉讼犹如一颗侵蚀社会肌体的毒瘤,它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动摇着法治的根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提高法律意识,坚守诚信原则。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诚信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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