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全解:权利保障与实务指南
在我25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从法官到检察官,再到律所合伙人,国家赔偿案件始终是我关注的重点领域。每当看到一个无辜公民获得国家赔偿时,我都能感受到法治的进步。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实践难点与应对策略,希望能为遭遇公权力不当行使的当事人提供切实帮助。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进行了重要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制度。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主要分为两大类: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这两类赔偿制度各有特点,但都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行政赔偿:行政权力的边界与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1.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8)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是违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导致的赔偿请求。例如,某企业因被工商部门违法查封厂房导致停产,后经行政诉讼撤销该行政行为,企业成功获得了停产损失的赔偿。
2.行政赔偿的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务中,我经常遇到当事人混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举个例子,某城管队员下班后因个人纠纷殴打他人,这属于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但如果是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暴力,则属于公务行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赔偿的关键环节。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被某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处罚后,该局被撤销并入新的综合执法局。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应为新的综合执法局,而非原市场监管局。
三、刑事赔偿:司法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时,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等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1.刑事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我曾代理过一位被错误羁押18个月后宣告无罪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得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全面赔偿。这类案件虽然胜诉率不高,但对当事人权利救济意义重大。
2.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
(2)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是当事人是否存在”虚伪供述”。我的经验是,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认定当事人有虚伪供述而拒绝赔偿,此时需要仔细分析案件材料,区分”虚伪供述”与”被迫认罪”的界限。
3.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确定相对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常见的争议是多个机关互相推诿责任。例如,某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导致羁押,检察院则认为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造成错误。此时,需要明确各自职责边界,依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四、国家赔偿的标准与计算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根据最新的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金计算如下:
1.人身自由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布的标准,目前人身自由赔偿的日标准约为373.10元。
在我代理的案件中,一位被错误羁押365天的当事人,仅人身自由赔偿金一项就获得了13万余元的赔偿。
2.生命健康权赔偿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支出,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财产权赔偿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包括:
(1)违法罚款、没收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措施,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3)财产已被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在我经手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中,某企业因被违法查封厂房导致停产3个月,最终获得了包括员工工资、厂房租金、设备折旧等经常性费用在内的赔偿,总额达50余万元。
五、国家赔偿的程序与实务操作
1.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提出赔偿请求:
(1)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否则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赔偿诉讼。
在我的实务经验中,建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样可以一次性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赔偿问题,避免程序往返。
2.刑事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赔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诉讼。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三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负责审理刑事赔偿案件。
我曾代理过一起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被错误羁押后获得无罪释放,向检察院申请赔偿被拒。我们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全面赔偿。
3.赔偿请求的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实务中,我发现许多当事人对时效计算存在误解。例如,某当事人被羁押后获得无罪释放,误以为从释放之日起计算时效,实际上应当从无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国家赔偿实务中的难点与应对策略
1.违法行为的认定难
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为违法,但在实务中,违法行为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刑事赔偿中,司法机关常以”当时有合理怀疑”为由否认行为违法。
应对策略: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文书,如撤销决定、无罪判决等证明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调取案卷材料,分析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和实体错误,证明行为违法性。
2.因果关系的证明难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是一大难点。例如,企业因行政处罚停业后,如何证明经济损失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因果关系?
应对策略:建议当事人在遭受违法行为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财务记录、合同文件、业务往来等;同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形成专业鉴定意见,增强证明力。
3.赔偿范围的争议
实务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倾向于狭义解释赔偿范围,拒绝赔偿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
应对策略:应当结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主张合理的赔偿范围;同时,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裁判规则,增强主张的说服力。
4.精神损害赔偿的难度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实务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难度仍然很大。
应对策略:一方面,应当详细说明精神损害的具体表现,如名誉受损、心理创伤等;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医疗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和程度。
七、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展望
回顾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从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到2010年的修订,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完善。赔偿范围从有限扩展到全面,赔偿标准从低到高,赔偿程序从复杂到简化,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赔偿范围仍有限制、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程序设计仍有优化空间等。
未来,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
(1)进一步扩大赔偿范围,将合法但造成特别损害的行为纳入补偿范围;
(2)提高赔偿标准,使赔偿金额能够真正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简化赔偿程序,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
(4)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监督,确保赔偿决定的公正性。
结语
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体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我深感国家赔偿制度对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更多的公民了解自己的赔偿权利,在遭遇公权力不当行使时,勇敢维权,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也希望国家赔偿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次公正的国家赔偿,都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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