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深夜接到一个咨询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带着明显的疲惫与哭腔。打电话的是一位五十多岁的女士,我们姑且称她为王阿姨。她和伴侣老张从九十年代中期就在一起生活,共同打拼,从一无所有到在城市里买了两套房,开了一家小有规模的餐馆。他们抚养大了老张和前妻的孩子,周围所有人都把他们看作一对恩爱的夫妻。然而,他们始终没有去民政局领那一张结婚证。二十多年的相濡以沫,最终因为老张的突然离世而画上了句号,也拉开了一场残酷财产争夺战的序幕。老张的子女认为,王阿姨和父亲没有婚姻关系,法律上是外人,无权继承任何财产。而房子、车子和餐馆的执照,都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王阿姨一下子从女主人变成了可能要被扫地出门的保姆,她反复问我:我们在一起二十多年,难道就一点情分都不算吗?法律就这么不近人情吗?
说实话,每次处理这类案件,我的心里都五味杂陈。王阿姨的疑问,是很多处于类似境地的人们共同的困惑。在很多人朴素的观念里,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久了,就跟结婚差不多,财产自然也是共有的。但现实的法律规定,可能要让很多人大吃一惊。今天,我们就来深入地聊一聊,没有那张纸的约束,同居二十年,爱过、恨过、奋斗过,当关系走到尽头时,财产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
一、破除最大的误解:事实婚姻早已成为过去式
很多人,尤其是上了年纪的人,都听说过事实婚姻这个词。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周围人认可,即使没领证,法律也承认是夫妻关系。这在过去确实是存在的。但是,这里有一个极其关键的时间节点,那就是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如果你和伴侣的同居关系是从这个日期之后开始的,那么无论你们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二十年还是更久,无论你们是否举办了盛大的婚礼,是否生儿育女,在法律上都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你们之间的关系,只能被定义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这几个字的变化,背后是天壤之别的法律后果。前者可以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后者,则完全不适用这一规定。这也就是为什么老张的子女敢于理直气壮地宣称王阿姨是外人的法律基础。坦白讲,这是处理所有同居财产纠纷首先必须厘清的核心问题。搞不清楚这一点,后续的一切分析都无从谈起。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律如何界定?
既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那么同居期间积累的财富,法院会如何分割呢?这远比离婚案件复杂得多。离婚案件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婚内所得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而同居关系析产,则遵循一个更接近于合伙清算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谁主张,谁举证。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财产:谁的名下归谁
这是最简单也最残酷的原则。在同居期间,一方用自己的个人收入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比如房产、车辆,或者存在自己个人账户里的存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如果主张对该财产享有份额,就必须承担极其困难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该财产的形成有共同出资或共同投入。例如,王阿姨案例中的房产和餐馆,都登记在老张名下,那么在法律上就首先推定为老张的个人财产。王阿姨想要分得份额,就必须拿出证据来推翻这个推定。
2.按份共有财产:有约定按约定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财产,并且对各自的份额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比如购房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各自占百分之几十的份额,或者双方签署了《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某项财产的归属和份额。那么在分割时,就应当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这种方式最清晰,争议也最小。但遗憾的是,在我的办案经历中,绝大多数同居伴侣都因为感情和信任,恰恰忽略了这份最重要的书面约定。
3.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焦点与难点
这才是同居财产纠纷中最核心、最常见的战场。当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又没有明确份额约定时,这些财产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共有。比如,两人一起凑钱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但没写份额;或者两人一起经营一家店,收入都进入同一个账户,用于共同生活和再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分割时一般会考虑等分。但前提是,你必须能够证明这是共同的。
如何证明共同?这恰恰是难点所在。我曾经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我的委托人李先生,和他的伴侣一起经营一家服装店长达十年,生意红火。但店铺的营业执照、租房合同、银行账户全都是女方的名字。分手时,女方声称店铺是她一人的,李先生只是帮忙的。为了证明共同经营,我们团队花了大量时间去收集证据,过程非常曲折。我们找到了多年的老邻居、老顾客出庭作证,证明李先生长期在店里负责进货和销售;我们调取了李先生个人银行卡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转账记录;我们还找到了两人讨论店铺装修、促销活动的聊天记录。最终,法院综合这些证据,认定店铺属于双方共同经营,判决李先生可以分得一半的收益。这个案子赢了,但过程中的艰辛,足以说明举证的难度。没有这些间接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李先生很可能就人财两空了。
三、如何为自己的贡献拿出证明?
法律是讲证据的。在同居财产分割中,无论你主张共同出资还是共同经营,都需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口说无凭,眼泪和情感在法庭上虽然能博得同情,但不能替代证据。那么,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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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记录:这是最硬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如果是为了共同购房、购车,最好在转账时备注购房款等字样。为共同生活开支的转账,也要保留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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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或文件:共同签署的购房合同、借款协议、合伙协议等,是证明共同投入的直接证据。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上如果有双方的名字,更是强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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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了解你们共同生活和经营情况的亲友、邻居、生意伙伴的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虽然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但在形成证据链时,能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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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邮件、照片视频:记录了双方商议共同投资、经营决策、分担家庭开销等内容,都可以成为证据。比如,一起看房、装修、讨论生意的聊天记录,共同出席重要场合的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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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间接证据:比如,一方不具备相应的大额消费能力,但其名下却有大额财产,这就可以成为另一方主张自己有投入的间接证明。
我想强调的是,证据意识是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武器。很多人在感情好的时候觉得谈钱伤感情,不愿意留下凭证,但当感情破裂时,这些凭证恰恰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石。
四、家务劳动、照顾家庭的付出,算不算数?
这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很多同居关系中,一方(通常是女性)可能为了家庭付出了更多,比如辞去工作照顾孩子、操持家务,使得另一方能安心在外打拼。这些付出没有直接的金钱产出,但在分割财产时,难道就一文不值吗?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并非不近人情。虽然同居关系不适用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量。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指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作出的贡献较大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的贡献,就包括了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等。
回到王阿姨的案件。她虽然没有直接出资的证据,但她抚养大了老张的孩子,二十多年来操持家务,并且餐馆的日常经营她也深度参与,只是没有名分。这些付出,都是她可以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当然,补偿的金额没有固定标准,法官会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状况、一方付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这虽然不能让她像合法妻子一样分得一半家产,但至少能为她多年的付出提供一份经济上的慰藉,不至于人到晚年,一无所有。
五、给所有处于或即将进入同居关系的人一些忠告
作为一名处理过太多类似纠纷的法律人,我不得不说,很多悲剧的发生,源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对人性的盲目乐观。爱情是美好的,但生活是现实的。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痛苦和纠纷,我给出以下几点发自肺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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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法律关系: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同居和结婚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希望得到婚姻法律制度的全面保护,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去登记结婚。不要因为怕麻烦或者其他原因,而忽略这一最重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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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财产协议:如果因为种种原因选择不结婚,但又希望保障双方的权益,那么签署一份《同居财产协议》是至关重要的。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手时的财产分割方案等。一份清晰的协议,远比日后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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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出资证据:对于共同的大额支出,比如购房、购车、投资等,一定要保留好自己的出资证明。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明确备注款项用途。如果可以,尽量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上,比如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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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账户管理:对于共同经营的生意或用于共同生活的资金,可以考虑设立一个联名账户,由双方共同管理。这样,资金的来龙去脉清晰可查,能有效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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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当关系出现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时,不要凭感觉或听信非专业人士的意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最有利的维权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说到底,法律无法衡量感情的深浅,但它能够为经济上的付出和贡献提供一把衡量的标尺。在一段亲密关系中,我们既要用心经营感情,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智慧。这并非算计,而是一种对自我、对未来的负责。就像王阿姨,如果她当初能在买房时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在参与餐馆经营时保留一些自己投入的证据,今天的处境或许会大不相同。希望她的故事,能给更多人带来警醒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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