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约定一方承担,真能高枕无忧吗?

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就能彻底免责?这背后其实隐藏着法律的复杂性。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性质,以及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甚至有权请求撤销这种避债式的财产分割。这其中涉及的法律要点与风险,值得深入了解。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走向婚姻终点时,除了情感的分割,财产和债务的处置往往是绕不开的焦点。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是否就能因此高枕无忧?从法律实践来看,答案并非如此简单。很多当事人怀着分清责任的美好愿望签订协议,却可能在日后遭遇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理解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的真实效力,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协议双方和债权人而言都至关重要。

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离婚债务约定一方承担,真能高枕无忧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约定的效力范围。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按照约定承担了全部或超出份额的债务,其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这体现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例如,夫妻双方约定某笔共同债务五十万元由男方全部承担,若男方偿还后,则不能再就该五十万元向女方主张分担;若债权人直接向女方追讨并由女方偿还了部分或全部,女方则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讨其已偿还的款项。

然而,这种内部约定对于外部债权人而言,其效力则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当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不会因为离婚协议的内部约定而丧失对其中一方的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类债务,即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对内有效,对外无效力对抗善意债权人。这意味着,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一方,再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警惕!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债权人撤销权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夫妻试图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大部分或全部分给一方,而将债务全部约定由另一方(通常是经济状况较差或名下无财产的一方)承担,以此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一项重要的权利——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具体到离婚协议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其名下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另一方,或者放弃其应得的财产份额,从而导致其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例如,案例中林某在明知对方案某享有九百万元债权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妻子李某,导致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方某的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此时,方某即可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该债权应当在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之前已经成立。

  2. 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这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如将房产、股权等无偿赠与配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

  3.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其无力清偿或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实践中,这通常表现为债权人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却因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或财产不足而执行困难。

  4. 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意味着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后,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请求,那么离婚协议中被撤销的财产分割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被转移的财产可能会被追回,用于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离婚时如何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

  • 诚实申报,公平分割:在协商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披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情况。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和承担,避免明显不公或显失公平的约定,这不仅是对双方负责,也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基础。

  • 明确债务性质:清晰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一方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对于共同债务,即使约定由一方承担,也要清楚其对外效力有限。

  • 保留证据:对于债务的形成、用途、以及双方的约定等,都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离婚协议等,以备不时之需。

  • 警惕假离婚、真避债的法律后果: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不仅可能面临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导致财产被追回,还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债权人:

  • 提高警惕:在与债务人发生经济往来时,尤其是在债务金额较大时,应关注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其财产变动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离婚迹象或已离婚,且其财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于债权实现的变动,应及时了解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安排。

  • 区分债务类型:准确判断债务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务人离婚,也可以向其原配偶主张权利。收集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至关重要。

  • 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应在法定期限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果断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以保全自身债权。

  • 诉讼策略:在起诉追讨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将离婚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应考虑双方名下的财产情况。

常见误区解析

  1. 误区一: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归他/她,我就彻底没关系了。如前所述,这种约定只在夫妻内部有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

  2. 误区二:借款合同上没有我的签名,我就不用负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即使借款合同仅有夫妻一方签名,但如果该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名一方仍需承担责任。

  3. 误区三:只要对方名下有财产,我就不用担心债权人会执行我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方或双方同时主张权利,并申请执行任何一方名下的财产,直至债权全部清偿。

总而言之,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约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事务,它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可能触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协议离婚的双方,应以诚信为本,合理划分;对于债权人,则需保持警惕,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遇到复杂情况或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无疑是明智之举,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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