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维系多年的情感纽带走向终点,如何妥善处理共同积累的财富,往往成为双方必须面对的现实而棘手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社会经济结构与家庭模式的变迁,使得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愈发复杂多样。很多人可能听说了所谓的2025年新婚姻法,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份司法解释的出台,并非颠覆性的变革,而是对现有法律框架在实践应用中的具体化和细化,旨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公平正义。
面对这些看似细微却可能影响深远的规则调整,许多人可能会感到焦虑和困惑: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时到底归谁?婚内给对方房产加名,还能反悔吗?一方偷偷打赏主播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这些疑问不仅关乎财产利益,更触及情感、信任与家庭伦理的深层考量。理解这些新规的内涵与适用,对于每一个身处或即将步入婚姻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更是帮助我们在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纠葛中,更清晰地认识权利边界,更理性地做出决策,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尽可能平和地化解矛盾。
房产归属:规则细化,更重实质公平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无疑是争议的重中之重,常常是双方矛盾激化的焦点。解释二对此着墨甚多,力求在规则层面实现更精细化的公平。
父母出资购房:资金来源成关键考量
过去,关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及分割,常常引发争议。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核心原则是更加注重资金的实际来源和赠与意愿的明确性,而非仅仅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具体来看,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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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在赠与时,父母明确表示这笔钱或这套房是只给自己的子女的(比如有书面协议或明确的转账备注),那么这部分出资或房产就应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倾向于将该房屋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完全没有权益。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孕育子女、离婚是否存在过错方、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比如操持家务、照顾老人等)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等一系列因素,来决定是否需要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体现了既要尊重出资父母的意愿,也要公平考量另一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离婚后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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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各自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则按约定处理。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在处理时,会以各自父母的出资来源及其所占比例作为重要的考量基础。在此基础上,同样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价等因素,最终判决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合理补偿并非简单地按照出资比例计算,而是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的综合裁量,旨在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实践启示:这一变化提示我们,在涉及父母大额出资购房时,无论是出资方父母还是接受方子女,都应更加重视意愿的明确表达和证据的留存。如果父母希望该出资仅归属于自己子女,最好能有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载明,并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避免使用现金或模糊不清的支付方式。对于接受房产的一方来说,也要认识到,仅仅是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并不必然意味着拥有了完整的产权份额,资金来源和赠与意愿的明确性变得更为关键。
夫妻间房产赠与:并非一赠了之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在自己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俗称加名),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解释二对此区分了不同情形,体现了对赠与行为真实意图、婚姻关系状况以及公平原则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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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尚未完成转移登记:如果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为其加名,但在离婚诉讼时,房产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此时,若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赠与方并不能像普通赠与合同那样随意行使撤销权。法院会介入裁决,但不再是简单地支持或否定赠与。法院会结合赠与的目的(比如是基于感情的自愿赠与,还是有其他附加条件),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是否存在离婚过错、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现值等因素,来判决房屋最终归属,并确定是否需要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及其数额。这意味着,即使赠与未完成登记,承诺本身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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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已完成转移登记:如果房产已经按照约定过户到了另一方名下,或者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在离婚时,如果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则可以根据给予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重新归给予方所有。当然,法院同样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共同生活、子女、过错、贡献、房价等),来决定是否需要由获得房屋(后又失去)的一方对另一方(即原给予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有人利用婚姻作为短时间内获取巨额财产的手段,同时也试图平衡保护赠与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中另一方的合理期待。但需注意,这仅适用于婚姻存续短且给予方无大错的特定情形,并非普遍规则。
实践启示: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或加名行为,法律后果变得更加复杂和细致。做出此类决定前,双方都应充分理解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对于赠与方而言,要认识到一旦完成登记,在通常情况下难以撤销;即使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可能被判归还,也可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对于受赠方而言,也要明白即使加上了名字,也并非万无一失,尤其是在婚姻初期,房屋的最终归属仍可能存在变数。法律的天平,试图在维护契约精神与防止不当得利之间寻找平衡点。
财产分割的其他重要规则
除了房产这一大项,解释二还对其他一些常见的婚姻财产问题给出了更明确的处理指引。
严惩不忠行为:财产处分受限
婚姻应以忠诚为基石。解释二明确传递了反对婚姻不忠行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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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第三者财产无效:夫妻一方如果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赠与给第三者,或者以明显不合理(如极低)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这种处分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无过错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赠与或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赠人或受让人返还财产。这为受害方追回被非法转移的共同财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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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共同财产的后果:实践中,一些人沉迷网络直播打赏,未经配偶同意,动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非理性消费。解释二首次明确,如果这种打赏行为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正常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挥霍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挥霍方少分或者不分这部分被挥霍的财产。这为规制此类行为,保护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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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少分:除了上述规定,根据民法典既有规定,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不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过错方酌情少分财产。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明确原则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财产关系,解释二也给出了指引。原则上,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财产,或者共同进行了生产经营投资,导致财产难以清晰区分的,法院在分割时,会首先考虑各自的出资比例,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形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离婚恶意逃债:法律规制
为防止有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对外债务,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分给配偶,导致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存在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这堵塞了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漏洞。
守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优先
在婚姻的解体中,未成年子女是最无辜也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解释二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探望权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反对抢夺藏匿子女:强化法律干预
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恶劣行为,解释二提供了更强的法律干预手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交还子女。如果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辩称对方存在家暴、赌博、吸毒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以此作为其行为的合理理由,法院会告知其应当通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权或变更抚养关系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
抚养权判定的优先考量:不利情形明确化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父母双方都争取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法院在裁判时,会优先考虑将子女判给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解释二明确列举了几种应优先排除的情形,即如果一方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 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
- 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
- 其他存在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这为法院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准,核心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财产约定:不得随意撤销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那么这份约定一旦随着离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即使财产尚未实际转移给子女,一方也不能随意反悔,请求撤销该约定。如果反悔方不履行,另一方或者成年后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赔偿损失。这保障了在离婚时为子女利益所做出的财产安排能够落到实处。
结语:理解规则,理性面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是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积极回应,它使得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则更加细化、明确,也更贴近生活实际。无论是关于房产分割的新思路,还是对不忠行为、挥霍财产的规制,亦或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强化保护,都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努力。
理解这些规则的变化,并非鼓励我们在婚姻中斤斤计较、处处设防,而是希望我们能更清晰地认识到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更理性地处理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婚姻的基石在于情感,但法律的保障同样不可或缺。当情感的潮水退去,清晰的规则能够帮助我们更有序、更公平地解决现实问题,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
当然,法律条文是相对抽象的,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这份解释提供了裁判的大方向和基本原则,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仍会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如果您正面临或预期可能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涉及重大财产利益或复杂家庭关系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仍然是明智和必要的选择。了解法律,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是为了在变故发生时,能够更加从容和有尊严地开启新的人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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