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接受期仅六十天,如何正确表示避免权利落空

遗赠的接受并非理所当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六十天期限,起算点是知道受遗赠之时,而非必然从去世之日算起。接受遗赠需要明确作出表示,形式可以多样,但书面或向有关机构主张最为稳妥。错过这短短两个月,哪怕遗嘱写得再清楚,也可能视为自动放弃,与本该属于你的财产失之交臂!如何精准把握时间和方式,避免遗憾发生?

引言: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关键期限

遗赠接受期仅六十天,如何正确表示避免权利落空

说实话,在处理遗产继承的事务中,尤其是涉及到遗赠的时候,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律知识不那么丰富的朋友,都容易在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时间点上栽跟头。这个时间点,就是法律规定的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限——短短的六十天。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委托人是一位老先生的外甥女,老先生生前立下遗嘱,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份额留给她,以感谢她多年的照顾。遗嘱写得很清楚,也做了公证,按理说板上钉钉的事。可问题就出在这六十天上了。老先生去世后,大家忙于后事,加上家庭内部对遗产分配有些争议,一拖再拖。等我这位委托人正式向其他继承人提出要接受遗赠时,已经过去了快三个月。对方立刻抓住这一点,说她超过了法定期限,视为放弃了。这一下,我这位委托人差点就和本该属于她的房产失之交臂。这个案子虽然最后通过据理力争和一些补救措施得到了解决,但过程相当波折,也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六十天,真不是闹着玩的。

为什么法律要设置这样一个期限呢?其实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你想啊,一个人去世了,他的财产总得有个归属吧?如果受遗赠人迟迟不表态,那这份遗产就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也没法确定,这显然不利于财产的流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法律给了受遗赠人一个相对短暂的考虑时间,要求他们在这个期限内明确自己的意愿。这一点,和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是截然不同的。对于继承人来说,法律是默示接受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你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你接受了继承。但对于受遗赠人,法律规定的是明示接受原则,你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天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到期没有表示,就直接视为放弃。这一反一正,差别巨大,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关键问题一:六十天从何时起算?知道的标准是什么?

明确了六十天期限的重要性,接下来的核心问题就是:这六十天到底从哪一天开始计算?法律条文说的是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这个知道该如何理解?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往往就发生在这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出版物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这个起算点的确定需要分情况讨论:

  1. 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也就是留下遗产的人)去世之前就已经知道了遗赠的内容: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确实存在。比如遗赠人提前告知了受遗赠人,或者遗嘱一直由受遗赠人保管。在这种情况下,六十天的起算点应当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因为遗赠行为本身是在遗赠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你提前知道了,也得等到那一刻才能开始行使权利。

  2. 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之后才知道遗赠这件事:这是更常见的情况。比如遗嘱由他人保管,或者是在清理遗物时才发现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六十天的起算点就是从受遗赠人确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是受遗赠人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这里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知道的时间点。特别是第二种情况,知道是一个主观状态,外人很难准确判断。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主张你早就知道了,而你认为自己是后来才知道的,这就需要证据来证明了。我之前提到的那个案子,对方就坚称我的委托人早就通过她父亲(也是继承人之一)知道了遗嘱内容。但坦白讲,这种推断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邮件、或者有其他证人可以证明。在我处理的另一个类似案件中,遗嘱一直存放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受遗赠人是在遗赠人去世几个月后才去遗嘱库查询并提取了遗嘱。法院最终就认定,这个查询并得知遗嘱内容的时间点,才是他知道受遗赠的时间,之前的推测都不能作为依据。这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它说明,如果遗嘱由中立机构保管,那么去查询并得知内容的时间,通常会被认为是知道的起算点,这相对来说比较客观,也更能保护受遗赠人的权利。

所以,关于起算点,我的建议是:如果你是被指定的受遗赠人,一旦得知遗赠人去世的消息,就应该积极去了解是否存在遗赠给你财产的遗嘱。不要等待,不要假设。主动去询问其他继承人、可能的遗嘱保管人或者相关机构。并且,一旦确认了遗赠的存在和内容,务必记下这个时间点,最好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比如查询记录、沟通记录等,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关键问题二:如何才算有效的表示接受?形式重要吗?

知道了起算时间,下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在这六十天内,我该怎么做才算是法律认可的表示接受呢?是不是必须写一份正式的声明,或者一定要去法院、公证处才行?

关于这一点,法律其实并没有规定得那么死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只要求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并未限定具体的表示形式。这意味着,理论上讲,只要你的行为或言语足以明确表达出你愿意接受这份遗赠的意思,并且能够被证明,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根据司法实践和一些案例的裁判观点,以下几种方式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1. 书面形式:这是最稳妥、最不容易产生争议的方式。你可以写一份《接受遗赠声明书》,明确写清楚遗赠人是谁、遗赠的财产是什么、你表示接受的意思,然后签上你的名字和日期。这份声明书最好送达给其他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并保留好送达的证据,比如快递回执、对方签收记录等。如果遗嘱存放在公证处或遗嘱库等机构,向这些机构提交书面声明也是一个好办法。

  2. 口头形式:口头表示接受也可以,但风险较大,主要在于事后证明困难。如果你选择口头表示,比如当面向其他继承人说我愿意接受这份遗赠,那么最好有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作证,或者进行录音录像(注意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要求)。否则,一旦对方否认,你可能就口说无凭了。

  3. 向有关部门提出主张:这也是一种明确的表示方式。比如: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遗赠)继承遗产。
    • 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的继承权公证。
    • 向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明确提出接受遗赠并要求分割遗产。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要求确认接受遗赠的权利。

    这些行为都带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能够清晰地证明你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和时间点。

  4. 通过实际行为表示:某些情况下,特定的行为也可以被视为接受遗赠的表示。比如,遗赠的是一套房子,你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天内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表明你接受的意思。又或者,你积极处理了遗赠人的后事,虽然这本身不直接等于接受遗赠,但在某些案件中,结合其他证据,也可能被法院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单纯的行为表示证明力相对较弱,最好还是辅以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表示。

那么,向谁表示才有效呢?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认为,向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嘱保管机构(如公证处、遗嘱库),甚至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表示,只要能证明,通常都是有效的。就像前面提到的北京西城区的那个案例,受遗赠人向保管遗嘱的中华遗嘱库表示接受遗赠,法院就认可了其效力。上海的一个案例也指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以向与继承或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形式也不必拘泥,只要足以确认其接受的意思即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仅知道遗嘱内容,或者仅仅占有遗嘱,并不等同于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你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表示接受的行为或言语才行。

律师的忠告:积极、明确、留痕

处理了这么多继承案件,关于接受遗赠这六十天的规定,我最大的感触就是要强调三个词:积极、明确、留痕。

积极:千万不要拖延!六十天看似不短,但处理亲人后事、协调家庭关系、了解法律程序,时间往往过得飞快。一旦知道自己可能是受遗赠人,就要立刻行动起来,确认遗嘱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不要抱着等等看、以后再说的心态,法律不等人。

明确:你的意思表示一定要清晰无误。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都要直接说明我,某某某,愿意接受某某某遗赠给我的某项财产。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如果你通过行为表示,也要确保这个行为指向性足够明确,能够合理解释为你接受遗赠的意思。

留痕:这是最重要的!无论你采取哪种方式表示接受,都要想办法留下证据。书面声明保留好原件和送达凭证;口头表示找好证人或做好录音录像;向有关部门主张保留好申请回执或诉讼文件;通过行为表示收集好相关证据(如缴费单、居住证明等)。在我看来,最保险的方式还是书面形式,白纸黑字,辅以可靠的送达证明,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条件允许,去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公证,效力更强。

坦白讲,实践中因为这六十天规定而失去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案例并不少见。有时候,遗赠人的意愿非常清晰,但受遗赠人因为不懂法或者一时疏忽,错过了这个期限,导致遗赠失效,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不仅违背了逝者的意愿,也给受遗赠人带来了巨大的遗憾和损失。作为一名法律人,每当看到这种情况,都觉得非常惋惜。

结语:尊重逝者意愿,守护自身权益

遗赠,是遗赠人基于生前的意愿,对自己身后财产的一种处分安排,往往蕴含着特殊的情感和考量。法律设定六十天的表示期限,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尽快稳定法律关系。作为受遗赠人,理解并遵守这个规定,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守护。

记住,从知道那一刻起,时间的沙漏就开始流动。不要犹豫,不要侥幸,用最明确的方式,在法定的六十天内,清晰地表达你接受遗赠的意愿,并务必留下可靠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遗赠人的心意得以实现,你应得的权益才不会旁落。这不仅仅是法律的技术要求,更是对逝者信任与托付的一份责任。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14943.html

(0)
公益律师的头像公益律师
上一篇 2025年4月29日 上午10:35
下一篇 2025年4月7日 下午5:4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