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法律咨询工作中,我经常被问到一个看似简单却牵涉甚广的问题:没签劳动合同,到底谁更吃亏?这个问题不仅困扰着许多初入职场的年轻人,也让一些用工方式不太规范的企业管理者感到迷茫。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有口头约定,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这种状态究竟对哪一方更为不利呢?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进一步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清晰地表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项义务,法律自然设定了相应的后果。
法律视角: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后果
法律的天平并非完全静止,它会根据具体情况向某一方倾斜以示惩戒或保护。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上,法律首先给用人单位设定了明确的紧箍咒。
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一个非常直接且力度较大的惩罚性规定。简单来说,如果企业招用员工后,超过一个月还没有签书面合同,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一直到补签合同或者满一年的前一天,企业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笔额外的支出,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不是小数目,尤其是在员工数量较多的情况下。
举个例子,假设一名员工月工资是五千元,企业从他入职第二个月起就没签合同,直到满一年(即第十二个月底)才签或者仍未签,那么企业需要额外支付该员工从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总计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额外的五万五千元。这还不包括本应正常支付的工资。这无疑是悬在用人单位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法律督促其履行签约义务的有力手段。
一年不签的后果: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硬扛到底,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怎么样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除非出现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大大增强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但同时也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灵活性。对于追求灵活管理的企业来说,这无疑增加了长期的人力成本和管理难度。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着直接的金钱处罚(双倍工资)和被动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风险。单从这一点看,似乎用人单位吃亏更大。
劳动者面临的实际困境与维权挑战
然而,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现实中的博弈又是另一回事。尽管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惩罚,但在实际操作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往让劳动者陷入诸多被动和不利的境地。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与起始时间的困难
没有书面合同,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是从何时开始的。虽然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邮件、社交软件工作群聊记录等间接证据来证明,但在发生争议时,收集和组织这些证据往往需要耗费劳动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证据链不够完整或证明力不足,劳动者主张权利的第一步就可能受阻。
工作内容、岗位、薪酬标准难以确定
书面劳动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最重要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的构成和支付方式)。没有合同,这些关键要素全凭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比如用人单位随意调岗降薪、克扣加班费、不发放承诺的奖金等,劳动者很难拿出直接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当初的约定,维权难度大大增加。
在我处理过的一些案例中,有的劳动者因为没有合同,连自己准确的工资构成和计算方式都说不清,导致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关于工资和加班费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工伤认定与赔偿流程可能受阻
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之一。虽然社保缴纳记录也能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可能会在认定环节遭遇更多核查和波折。尤其是一些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既没签合同,也没缴社保,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将面临巨大障碍。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权益保障
当劳动关系需要解除或终止时,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或者合同到期(虽然没签,但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固定期限),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如何计算(基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没有书面合同,工作年限的起点、离职前的工资标准等都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导致劳动者难以足额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补偿。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权益
虽然有些单位没签合同,但可能缴纳了社会保险。然而,缴纳社保并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合同。有时,用人单位可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而不是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这会影响劳动者未来的养老金、医疗报销比例等待遇。没有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劳动者对此也难以有效监督和主张。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对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惩罚,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因为缺乏最直接、最权威的书面证据而处于劣势,需要付出更高的维权成本,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看,劳动者吃亏的感受可能更为真切和普遍。
用人单位的潜在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除了前述明确的法律责任外,不签订劳动合同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系列潜在的经营风险。
管理混乱与效率低下
没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奖惩措施,企业管理容易缺乏依据,导致内部管理混乱。员工可能对工作要求、绩效标准、行为规范等认知不清,增加沟通成本和管理难度,影响整体运营效率。
劳动争议频发与诉讼成本
由于权责不清,因工资、加班、调岗、离职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概率大大增加。一旦进入劳动仲裁甚至诉讼程序,企业不仅要承担败诉可能带来的经济赔偿(包括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还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以及律师费用来应对,这本身就是一种高昂的成本。
企业声誉与员工忠诚度受损
长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被视为不规范、不尊重员工权益的表现,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品牌声誉。同时,员工也会因此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导致人才流失率增高,难以建立稳定、忠诚的员工队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行政监管风险
劳动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企业普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除了责令改正、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等处罚。
常见误区解析
实践中,关于不签劳动合同还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这里也一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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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交了社保就等于有合同了。如前所述,缴纳社保只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替代书面合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社保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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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没签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走人,不用提前通知。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辞职也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通常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但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没合同就能说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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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超过一年没签合同,再主张双倍工资已经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双倍工资,实践中对其时效起算点存在不同理解,但通常认为在职期间持续发生。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最后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往往能得到支持。具体需结合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判断,但并非简单认为超过一年就绝对丧失权利。
结语与建议
回到最初的问题:没签劳动合同,到底谁更吃亏?综合来看,这是一个双输的局面,但双方吃亏的点不同。
用人单位面临的是明确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经济处罚(双倍工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行政罚款等),以及管理混乱、争议频发、声誉受损等经营风险。这些是硬性的、可量化的损失。
劳动者面临的则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大、成本增高、结果不确定性增加的困境。这种亏更多体现在过程的艰辛和权益实现的障碍上。
因此,我总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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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务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规范管理、降低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不要为了短期内看似节省成本或规避责任而选择不签合同,长远来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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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入职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或拒绝签订,要提高警惕,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情况的证据(如录用通知书、工资条、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一旦权益受损,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一份合法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明确彼此预期、减少未来纷争的最佳屏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并积极促成其签订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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